省人口计生委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委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政府门户网站(美好家园网站)或者其他载体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要求,准确界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在OA网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
第五条 拟稿单位应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送委办公室审核(提供需确定的政府信息、说明不能确定的原因以及相关参考材料)。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委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商议,提出确定意见后送回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委办公室协调。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 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拟稿单位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公文签发印刷后,属主动公开的,制作单位应将公文原件3份报送委公开办(属于联合发文的,同时应提供电子文本)。委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过《美好家园》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其它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第十条 委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人事信息、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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