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来源:本网
时间: 2011-11-08 08:00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卫生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平博体育网址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省卫生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卫生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平博体育网址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省卫生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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