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
来源:本网 时间: 2011-05-31 01:00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细则。

一、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一)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二)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二、公开办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福建省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经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处理。

三、承办处(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一)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委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五)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七)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办法》中免于公开的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4、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5、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6、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公开办。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事先通知公开办负责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或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送公开办。会签处(室)或部门负责人要在2个工作日内在《处理单》上对处理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五、公开办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我委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公开办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处(室)会同公开办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

编号:

承办处(室)_____:

经审查,申请人(姓名)_______关于申请(信息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表编号:____)属于有效申请。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处理细则,现将该申请转给你处(室)办理,请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答复情况送交公开办。

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年 月  日

承办处(室)处理意见:

此项信息属于:

□ 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信息获取途径)

□ 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部分附相关材料,不公开部分附注理由)

□ 免予公开的信息(附注理由)

□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附注掌握该信息的机关)

□ 不存在

□ 申请内容不明确(附注应予明确的申请内容)

□ 非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承办处(室)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存根)

_______第___号-回

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

答复方式: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延迟至____年___月___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_______第____号-回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_____年___月____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延迟至____年___月____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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