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0-03-26 08:00
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特制定《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厅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行处室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拟办处室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文处理单上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厅信息公开办负责审查把关,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保密办”)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 各处室通过厅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直接向社会发布新闻、工作动态、通知通告等信息时,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时,由厅信息公开办负责审核把关,必要时厅保密办协助复核。
第六条 厅保密办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厅信息公开办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公开的形式以上网公开为主,其它形式为辅。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按《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国家保密局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及其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和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各处室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按附表内容进行填写并保存。
第十三条 厅保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厅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表: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处室:
序号 | 信 息 标 题 | 公开形式 | 拟办人 | 审查意见 | 负责人 | 签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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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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