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并成立新污染物治理厅际协调小组,要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合力开展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职责分工着力探索研究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环节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以及中毒处置、医疗救治等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公众与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建立应对新污染物治理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牵头,医政处、医疗应急处、规信处、疾控局监督处、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按职责分工的新污染物治理职业健康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按季度总结工作推进情况,并汇总上报省新污染物治理厅际协调小组。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筛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二是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开展新污染物急(慢)性中毒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三是加强职(疾)控机构新污染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四是规范医疗机构抗菌药等使用监督和管理。
五是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六是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督促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七是加大科技支撑,对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干预、检测标准方法等开展研究。
八是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动态掌握新污染物种类和企业名单,做好新污染物监测、监督相关信息的共享及互联互通。
二、开展新污染物职业病危害比对分析
建立职业健康基础台账,全面掌握新污染物种类、分布、危害等总体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发布的新污染物目录,经筛选比对,确定将37种化学物质、431家涉及企业纳入治理范畴。
二是摸清37种化学物质的地区分布,绘制全省新污染物地区分布图,确定分步分级治理地区。
三是开展与法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比对工作,发现37种化学物质中仅16种纳入目录,将其余21种作为2024—2025年需扩增检测方法的对象。
四是建立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危害台账,查阅文献等资料,获取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并向应急部门获取解毒药品储备及卫生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五是掌握新污染物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发病等。
三、加强新污染物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主动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与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一是推动涉及新污染物的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管控及申报工作。对涉及16种列入职业病危害目录物质的387家企业,强化监督执法,落实主体责任,将未落实“三同时”、未申报的66家企业名单及时下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整改。
二是加强涉及新污染物的企业纳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管理。共有57家涉及新污染物的企业纳入监测,通过监测与评估,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水平及风险等级。
三是推进涉及新污染物的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对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201家企业,推动企业优先采取工程防护治理措施,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从源头控制新污染物使用。
四是积极融合当前重点工作。通过加强培训宣贯,引导各地积极将涉及新污染物企业申报、帮扶等工作纳入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范畴。
四、强化新污染物职业健康及医疗救治监测信息管理
加强新污染物卫生健康相关信息收集监测,做好分析研判应用。
一是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充分运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发病报告、监督执法等系统,系统分析预警,及时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检测、体检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是在新污染物中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组织建立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每季度对网员单位上报数据开展分析评估,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常态化监测与评价。将211家网员单位纳入监测网,密切跟踪三级综合医院门诊、急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以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等指标。
五、建立健全新污染物卫生健康应急体系
一是强化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在已建立的3支省级、9支市级及36支县(区)级化学中毒卫生应急队伍的基础上,持续加强中毒原因现场调查、毒物识别检测、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二是成立新污染物卫生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三类物质”化学中毒“一案三制”建设,加大检测、洗消、个人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和设备投入。指导市、县(区)两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提升检测能力,并开展相关培训指导。
三是调查特殊解毒药品储备及调拨信息。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储备8种一定数量的常见急特殊解毒药品,中毒事件发生时还可以对国家或其他省份储备的其余7种特殊解毒药品申请调拨。
四是加强中毒事件处置能力研究。开展毒物检测标准方法及风险评估研究,不断提高新污染物检测能力。
来源:平博体育网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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