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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 : 2022-09-30 08:16

  福建日报讯 (记者 郑昭 朱子微 通讯员 俞捷)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条例》针对老年生活中的“七大难”,进行纾困解难。

  针对“用餐难”,《条例》明确,支持开设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制定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标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助餐配餐服务;对相关服务经营场所实行低租或者免租政策,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规定优先予以减免。

  针对“出行难”,《条例》规定,加大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扶手、电梯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交通出行等提供优先便利;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出行,应当予以优待礼让;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公园、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通过身份信息共享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看病难”,《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支持建设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设立家庭病床,按规定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开展各类健康促进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

  针对“运用智能技术难”,《条例》规定,尊重并支持老年人使用符合其能力和习惯的服务方式,保留并完善现场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并为老年人接受新技术提供引导和帮助;鼓励网站和移动应用等优化功能,推广符合老年人阅读习惯的出版物;支持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辅助性产品;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针对“用工难”,《条例》规定,加强养老服务相关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实现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全覆盖;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激励机制,鼓励实行入职补贴、工龄补贴等,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制定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家庭服务员的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提高对老年人的照护水平。

  针对“上学难”,《条例》要求,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将老年教育资源向基层和社区延伸,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教育,支持各类教育机构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

  针对“就业难”,《条例》明确,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自愿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创造从业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为老年从业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福建日报》9月3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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