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来源:《国家生物安全知识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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